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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化名“吴*”),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编
(2013)闸刑初字第13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化名“吴*”),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因不满上海地铁公司对其酒后摔伤补偿的处理,于2013年8月10日14时23分、15时10分及同月12日8时49分许,化名“吴*”先后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对公安机关谎称“去年其工友杨*在地铁摔伤,酒后扬言要炸上海地铁二号线”。公安机关接警后,出动警力120余人次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浦东段各车站及相邻重点、换乘车站开展线索收集、识疑盘查、武装巡逻、巡检嗅爆等工作。
  同年8月12日,被告人杨*在本市轨道交通二号线世纪大道站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陈*、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地铁二号线世纪大道站出具的《2012年2月14日世纪大道站客伤》、《客伤理赔材料清单》、《保险出险通知书》、《领款书》、《客伤处理协议书》、《协议书》,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道交通分局调取的《CTI呼入信息》、《110报警受理信息》、110接警录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抓获情况》、《受案登记表》以及拍摄的物证照片,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被告人杨*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向公安机关编造他人欲在地铁内实施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致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予以处置等,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杨 坤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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