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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0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1981年1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4年1月经上海市劳动教养管
(2013)徐刑初字第10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闸北区x路x弄x号x室。1981年11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4年1月经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延长收容劳动教养一年;198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3年7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1997年5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13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2年11月29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9日13时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经事先电话联络,至本市闸北区x路x弄小区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二包白色碎块及粉末(共计净重0.77克)出售给他人,后被民警当场人赃俱获。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上述0.77克白色碎块及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以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xx、xxx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劳动教养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贩卖海洛因0.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以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5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以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锡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焱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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