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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
(2013)闸刑初字第12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3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5日,被告人陈**至本市东新民路55弄103号2楼室内实施盗窃。
  同年7月8日,被告人陈**至本市海宁路590弄**号3楼,撬门入室窃得被害人李*一台联想牌G480AB1000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4元)后逃逸。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陈**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李*的陈述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以及被告人陈**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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