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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78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 ×× 。因犯盗窃罪,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578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 ×× 。因犯盗窃罪,于 2009 年 2 月 26 日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被告人秦 ×× 。因本案,于 2013 年 6 月 25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8 月 2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56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 ×× 、秦 ×× 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 ×× 、秦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5 月 31 日 14 时许,被告人向 ×× 在丽水经济开发区 ×× 村被害人李某某所经营的棋牌室内与绰号为 “ 山鸡 ” 的人发生纠纷,后其打电话让被告人秦 ×× 前往该棋牌室帮其教训对方,又纠集其老乡 “ 胖子 ” 、 “ 小谢 ” 、 “ 胖子 ” 的一名老乡(均另案处理)以及另外十余名社会青年(另案处理)前往被害人李某某的棋牌室。被告人向 ×× 、秦 ×× 和 “ 胖子 ” 、 “ 胖子 ” 的老乡、 “ 小谢 ” 等人在被害人李某某棋牌室未找到 “ 山鸡 ” 的情况下,分别持砍刀、铁棍等工具将该棋牌室内的麻某某、空调等物砸坏。经鉴定,损坏的三台麻某某和 “ 格力 ” 空调价值人民币 6725 元。

被告人向 ×× 、秦 ×× 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向 ×× 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向 ×× 、秦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向 ×× 、秦 ×× 的供述;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证人程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5 、价格鉴定结论书; 6 、辨认笔录及照片; 7 、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8 、现场指认笔录及录像、现场照片; 9 、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 ×× 、秦 ×× 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向 ××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 ××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4 年 6 月 24 日止);

二、被告人秦 ×× 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6 月 25 日起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蒋乐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