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刑初字第1124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黄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初起,在本市某室某便利店内,存放、销售各类壮阳类假药。2013年8月9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至上述店内检查,当场缴获待销售的“A片+”、“双效硬得快”、“华佗生精丸”等药物共132粒,后经鉴定均系假药。2013年8月2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黄某抓获。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沈某的证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现场检查笔录、赃物及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浦分局出具的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苏文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