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4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104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200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09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
(2013)嘉刑初字第104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2009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09年9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0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 000元;2013年4月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2013]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嘉定区江桥镇某某路某某网络二楼游戏厅内,以500元的价格将重0.74克的甲基苯丙胺毒品贩卖给何某某时,被守候伏击的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毒品检验,缴获的0.74克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某某、孙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称重记录、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相关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姜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0.74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姜某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十一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姚 布 依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