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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9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某,女 被告人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2013)普刑初字第9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某,女

被告人占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思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真如派出所民警沈某某、左某某等接报后至本市某某路221弄小区门口处警,在将涉嫌寻衅滋事的詹某某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时,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等人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期间,被告人占某某拉扯民警沈某某右手、右大腿;被告人占某某拉扯民警左某某双臂、耳朵等处。经司法鉴定,民警沈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前臂挫伤伴皮下血肿,右大腿挫伤伴皮下血肿,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民警左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双上肢皮肤挫伤,面积超过15平方厘米,左耳垂下皮肤挫伤,该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被增援赶至现场的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民警沈某某、左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占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110接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均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均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占某某、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唐慧琴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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