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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397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3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6年3月25日)。现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3日中午,被告人董××在本区六横镇龙某某亚小区一朋友家吃饭饮酒。当日18时29分许,被告人董××驾驶牌照为苏M×××××号小型轿车从本区六横镇大脉坑村出发前往台门,当车行驶至六横镇××线××段时被民警查获。后在被告人董××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0.86mg/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及说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舟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和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但因前罪先行羁押二十一日应依法予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董××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3)舟普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董××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实行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其中三万元已缴纳,其余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庄玲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 付韫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