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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知)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201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
(2013)闵刑(知)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2013年3月2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A及其辩护人徐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起,被告人孙A通过其在淘宝网站上注册的“箱缘居小屋”网店,对外销售假冒“Samsonite”、“AMERICAN TOUTISTER”注册商标的箱包。2013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宝山区锦秋路699弄11区8号抓获被告人孙A,并在该处查获假冒上述品牌的箱包及配件。经鉴定,被扣押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孙A在“箱缘居小屋”网店销售假冒涉案品牌的箱包及配件的销售额为人民币2,223,374.74元,被扣押的商品货值金额450,375元。

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中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沪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工作情况,新秀丽国际贸易(宁波)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书、证明、公证书,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淘宝网站店铺销售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金额人民币200余万元,尚未销售金额人民币45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A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孙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A系坦白,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已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孙A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孙A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悔罪的程度,不适宜适用缓刑。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A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三、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顾亚安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年日月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季秋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