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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 辩护人梁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6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
(2013)普刑初字第10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

辩护人梁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26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出票弱7,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丁某某驾驶牌号为沪某某中型普通货车运载鸡鸭等活禽至本市真华路、交通路口,与被害人张某某等人一同贩卖。当被告人丁某某见路面巡逻的警车后,因害怕遭到处罚,遂在货车左侧挡板尚未关闭的情况下,驾车装载部分活禽及仍在货车栏内的被害张某某,沿本市真华路由南向东右转驶入本市富平路,因操作不当及货车挡板未关,造成张某某及部分活禽被抛甩落地,致被害人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丁某某于案发当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普陀公安分局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某不负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某、黄某某、徐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证据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讨论纪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上海机动车驾驶员详细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存根,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其家属已代为向本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3万元,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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