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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3)浦刑初字第47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起,被告人邱某某受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XXXX号上海某某游戏机娱乐有限公司三楼游戏机房工作,负责提供收银充值、兑换游戏币、“下分”等服务,游戏机房设置有一台名为“西游伏魔录”游戏机(八联机)、一台名为“海洋之星2”的游戏机(六联机)、一台名为“无名捕鱼机”的游戏机(八联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2013年10月14日晚,路XX、杜XX、胡X、孟XX、何XX(均另处)在该游戏机房内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邱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林XX、路XX、靳XXA等人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和收缴物品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相关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他人开设的赌场中直接提供经营帮助,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游戏机、赌资,予以没收。

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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