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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 指定辩护人陶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2013)普刑初字第10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

指定辩护人陶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为骗取被害人任某某的信任,伪造了本市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并在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周某某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害人任某某签订《房屋出售授权委托书》,约定将上述房产的处分权交由被害人任某某行使,继而被告人张某某以公司运转需要资金为由,以银行转账等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5万元。

2013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黄浦区蒙自路如家宾馆内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3年10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伪证没收凭证,律师见证书、房屋出售授权委托书、律师见证谈话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明细对账单,借条复印件,信用卡对账单和银行转账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3万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指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依法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任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洪云娣
人民陪审员 陈接娣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