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60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6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7日被抓获,同月9日因吸食毒品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7日,民警在宁波市××家园××室抓获被告人陈××,并从其住处搜出可疑晶体2袋、可疑药丸2袋。经称重、鉴定,可疑晶体净重2.6070克、可疑药丸净重0.7975克,上述晶体、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查,2013年4月初,被告人陈××在宁波市××××门口,将1袋冰毒贩卖给事先电话约定的葛某,并得款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葛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通话清单,户籍证明,理化检验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4年5月30日止。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及犯罪工具手机二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杨新亮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吴叶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