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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朱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2013)普刑初字第93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朱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朱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市某某路333号4楼君满堂棋牌室员工宿舍内,对被害人阿约某某采用掐脖、打耳光等方式实施暴力,抢走被害人天语T619型手机1部和人民币50元,为阻止被害人夺回自己手机,将被害人手臂及手掌侧面咬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天语T61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4元。

民警接报后,根据线索于当日在本市某某路645号门口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同时缴获被抢天语手机1部。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被害人阿约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照片,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伤势、现场、赃物照片,工作情况及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予以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朱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市某某路333号4楼君满堂棋牌室员工宿舍内,采用卡脖子、打耳光等方式殴打被害人阿约某某,劫得被害人阿约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44元的天语T619型手机1部和人民币10余元后,欲逃跑时,遭到阿约某某的阻拦,遂咬伤被害人阿约某某的手后逃离现场。

当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某某路645号门口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阿约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2013年8月15日凌晨,其在本市某某路333号4楼君满堂棋牌室员工宿舍内睡觉时被惊醒,发现朱某某在其宿舍内。朱某某上前将其按倒在床上,其推开朱某某,叫“救命”,朱某某用手卡住其脖子,用手打其两个耳光,咬其左手臂,其一直在挣扎,也咬了朱某某的手,并从床上起来,跑到门口去喊人。朱某某拿起一根像铁棍一样的东西打在其肩部,并恐吓其,不许叫,否则打死其后,抢了储蓄罐内的15个1元硬币及1张50元的人民币和天语手机后离开时,其上前拉住朱某某的衣服不让他走,朱某某将其左手抓起来咬了一下,其松手后,朱某某逃走了。

2、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天语T619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4元。

3、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书证实2013年8月15日,经医生检验,阿约某某的左颧部红肿、颈部红肿、左上臂及左手可见人咬伤口,局部红肿,右肘部皮肤擦伤,诊断为颅脑外伤,左臂部人咬伤,颈部、右肘部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上述伤势不构成轻微伤。

4、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伤势、现场、赃物照片等当庭经被告人辨认。

5、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的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朱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提出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燕
人民陪审员 周 嘉
人民陪审员 张凤珠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