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112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4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1124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1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
(2013)嘉刑初字第1124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1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1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沪CYQ911的小型普通客车沿上海市嘉定区A路由南向北行驶至B路路口向西左转弯过程中,适逢被害人黄某某沿路口西侧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过B路,由于张某某驾车疏于观察且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行人先行,致所驾车辆车头左前部与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跌地后被客车碾压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110接警登记表、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的监控录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行驶证、民事调解书、收条、银行业务回单、刑事谅解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辩双方关于张某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任 远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任远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