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广场上摆放15个“哆啦A梦”模型,江苏镇江两家公司侵犯了卡通形象的著作权,一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 记者26日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拥有“哆啦A梦”衍生形象在大陆地区著作权的上海某商贸公司,起诉镇江某资产管理公司、某商贸管理公司未经授权,于2016年1月4日至31日在共同经营管理的广场上使用“哆啦A梦”形象,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5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家被告侵犯了上海某商贸公司对“哆啦A梦”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及其独创性和艺术价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损害后果等相关因素,判决广场管理方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3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无论文学作品还是动漫美术作品,公开发行后都享有著作权,“哆啦A梦”“小黄人”等形象虽然随处可见,并不代表大家可以随意使用。商业经营主体在使用这些卡通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之前,必须先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跟第三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著作权授权证明,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