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范连启诉马义荣、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沁阳市连启钢构建安有限公司、慕鸿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5
摘要:原告范连启为第三人连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连启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原告范连启及其儿子范明亮。被告马义荣为被告华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华荣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

原告范连启为第三人连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连启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原告范连启及其儿子范明亮。被告马义荣为被告华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华荣公司系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被告马义荣一人。被告慕鸿渊系被告华荣公司的业务经理。

(二)借款保证合同及公证情况。

2011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华荣公司、马义荣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1)借字第001号,约定由原告范连启向被告马义荣、华荣公司提供借款276万元,期限六个月,从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10月24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2.75%。同日原告范连启与被告马义荣、华荣公司及慕鸿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1)保字第002号,约定由被告慕鸿渊对被告马义荣、华荣公司的(2011)借字第001号《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1年4月25日,原告范连启和被告马义荣、华荣公司、慕鸿渊申请对该《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并向沁阳市公证处提供《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1)抵借字第003号,该合同后附抵押物清单一份,具体包括:1、160自动生产线一套;2、四色全自动彩印机一套;3、三色半自动彩印机一套;4、东风本田CRV-豫H177车一部;5、位于温县马冯吝村南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内的新建钢结构车间一座;6、叉车一辆;7、位于温县城区太极园家属楼四单元三楼西户马义荣的个人住房一套;被告马义荣及华荣公司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盖章,上列抵押物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同日,沁阳市公证处公证员分别接谈了原告范连启、被告马义荣及被告慕鸿渊,就公证事项与上列人员进行了谈话。2011年4月25日,被告马义荣作为被告华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书一份,保证2011年5月30日前结清《借款合同》陆个月的利息共计肆拾伍万伍仟四百元整。2011年4月28日,沁阳市公证处出具了(2011)沁证经字第0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当日向范连启、马义荣、慕鸿渊送达了该公证书,公证费5000元由被告华荣公司交纳。

(三)被告华荣公司与第三人连启公司签订的两期合同工程情况。

2011年4月25日,被告华荣公司与第三人连启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以下简称一期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3466188.39元,工程期限47天,即自2011年4月25日起至2011年6月10日止,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由华荣公司预付第三人连启公司700000元,连启公司钢构件制作完成,华荣公司到连启公司内验收合格,由华荣公司扣除100000元质保金后,剩余工程款2666188.39元一次性付清。2012年7月19日,被告华荣公司与第三人连启公司又签订《合同书》一份(以下简称二期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3300000元,工程期限自2012年7月19日起至2012年9月19日止。

(四)收付款情况及明细。

2011年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4日,范连启出具收据27张,以下为收据明细:

时间交款单位数额收款方式收款事由票号

2011.2.23马义荣10万元现金工程预付52393612011.3.3马义荣20万元空白工程预付5239362

2011.3.6马义荣10万元空白工程预付5239363

2011.4.21马义荣20万元转工程款5239364

2011.4.24马义荣10万元转工程款5239365

2011.5.25马义荣2万元现金2011借字5239366

2011.5.28马义荣40万元空白第001号借款合同5239367

2011.6.17马义荣3万元现金陆个月的利息5239368

2011.7.10马义荣2万元现金厂区道路5239369

2011.7.30马义荣20万元转账厂区道路5239370

2012.5.6马义荣50万元现金借条,结算时还条5239375

2012.6.13马义荣20万元转账空白5239374

2012.6.15马义荣20万元转账空白5239376

2012.6.25马义荣20万元转账空白5239378

2012.6.26马义荣20万元转账空白5239379

2012.7.19华荣公司马义荣70万元空白二期工程预付款5239371

2012.7.26华荣公司马义荣31万元空白二期工程购车用5259842

2012.8.10华荣公司马义荣10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43

2012.8.14华荣公司马义荣20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44

2012.8.29华荣公司马义荣21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45

2012.9.10华荣公司马义荣10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46

2012.10.7华荣公司马义荣20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47

2012.10.16马义荣20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48

2012.11.12马义荣50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49

2013.12.24马义荣87.95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50

2013.12.24马义荣72.39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51

2013.12.24马义荣13.4906万元空白二期工程款5259852

2013年11月7日,被告马义荣作为华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原告范连启家安装空调共花费52400元。第三人连启公司对涉案276万元的说明情况。

(五)执行案件情况。

经范连启申请,沁阳市公证处于2012年4月16日出具了(2012)沁证执字第011号执行证书,被申请执行人为马义荣、华荣公司、慕鸿渊,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6万元及利息。申请人范连启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义荣、华荣公司、慕鸿渊公证债权文书,请求执行借款本金2082122元、利息1259743.59元,被执行人马义荣、华荣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提出执行异议,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沁执字第06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河南省沁阳市公证处(2011)沁证经字第020号公证书,不予执行。

(六)第三人连启公司对涉案276万元的说明情况。

申请人范连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义荣、华荣公司、慕鸿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过程中,2014年10月17日,本院举行执行听证会,马义荣、华荣公司、慕鸿渊作为异议人进行举证时,提交了第三人连启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对借款来源情况的说明一份,内容为2011年4月25日范连启和华荣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来源系华荣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工程款总造价共计3466188.39元,其中前期给付预付款700000元,还应付2766187.61元,经双方协商万元以下6187.61元范连启放弃,所欠工程款为2760000元,该笔工程欠款以借款的形式由华荣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本息。该次听证中,范连启作为被异议人,提交了第三人连启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出具的收据一份(票号520XXXX),交款单位一栏为范连启,收款方式一栏空白,人民币金额为贰佰柒拾陆万元,收款事由一栏为代付马义荣温县华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

(七)本案诉讼保全及鉴定情况。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