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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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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宜凤、张涛志与候远勇、候远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证、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5日,侯远勇、侯远超与杨宜凤、张涛志签订一份《协议(草案)》,草案就合伙开采铁砂事项达成意向性意见。草案内容:1、侯远勇、侯远超(甲方)具备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认证、采信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12月5日,侯远勇、侯远超与杨宜凤、张涛志签订一份《协议(草案)》,草案就合伙开采铁砂事项达成意向性意见。草案内容:1、侯远勇、侯远超(甲方)具备铁矿砂资源及现有固定资产约80万元,杨宜凤、张涛志(乙方)投入50万元资金,共同开采铁砂资源。2、自2007年12月15日起,甲方所有矿资源、固定资产及开采收入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直至无资源开采为止。3、甲、乙双方合作以公司制度进行管理。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以董事长签字为准(大事有董事会协商决议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再订。同月15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1、侯远超、侯远勇(甲方)具备铁矿砂资源,以现金投资56万元;2、杨宜凤、张涛志(乙方)投入50万元资金,与甲方共同开采铁砂资源,资金主要用于制造2只采砂船及3只小船。剩余资金,以船下水到帐,处理有关事务。3、自2007年12月15日起,甲方所有砂资源、固定资产及开采收入,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直至无资源开采为止。4、甲、乙双方以股份制形式进行合作,所有资产及收入双方各占50%股份。5、甲方负责开采时各方面的协调工作,保证开采顺利进行,不受阻碍。6、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工作。7、甲、乙双方共同做好生产管理及安全生产。8、创造效益后,在各自收回成本投资后,甲、乙双方按50%分成。9、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签字公证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后,杨宜凤、张涛志投入了现金,用于制造两只大采砂船和三只小船及相关设备,开始采砂工作,开采的铁砂由其负责出售,一切帐务由杨宜凤负责。在合伙期间,双方以金汇公司的名义开采铁矿,一部分销往外地,一部分销往六安市东兴矿业苏埠球磨厂。销往外地的铁矿,裕安区砂管办给金汇公司开具“临时通行证”并收取相应费用。2008年3月至2008年8月,六安市东兴矿业苏埠球磨厂与杨宜凤结算铁矿砂款2000611元。开采过程中,因侯远勇、侯远超无法提供有效的砂石资源开采证,致使合同未能公证,双方产生矛盾。2008年7月14日,六安市裕安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向杨宜观下达了六裕国土资监字(2008)第066号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杨宜凤立即停止未经批准开采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08年8月10日晚,侯远勇带人去砂场,强行拉走5车铁砂,售出得款60000元。为此,双方酿成纠纷,原告遂起诉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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