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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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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宜凤、张涛志与候远勇、候远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3、合伙合同,证明内容:确认两被告“已现金投资56万元”,系对被告用于合伙的被告拥有的资源、资产、前期投入的确认,对被告合伙投入的认可;合伙经双方对出资的确认而实际实施,合同已经履行;约定合伙利润的分成

3、合伙合同,证明内容:确认两被告“已现金投资56万元”,系对被告用于合伙的被告拥有的资源、资产、前期投入的确认,对被告合伙投入的认可;合伙经双方对出资的确认而实际实施,合同已经履行;约定合伙利润的分成为五五分成;被告在合伙中分工之一为全面协调。

4、采矿许可证、开采合同、部分票据,证明内容:两被告为股东的山宝公司对后来合伙开采的铁砂拥有开采权,两被告对合伙实际开采的铁砂资源拥有所有权;被告的前期实际投入(包括236亩×1550元|亩)。

5、继续开采的申请、镇政府的说明、镇苏北村村委会的证明,证明内容:开采期满后,2007年10月,即合伙协议签订前,已申请继续开采;镇政府同意继续开采至2008年12月底;两被告具有铁砂资源,涉及村民补偿已经给付。

6、(2008)裕民二初字60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内容:原、被告合伙经营铁砂开采的事实;合伙拖欠民工工资的事实。

7、销售记录,证明合伙期间,销售给东兴公司苏埠球磨厂铁砂价值200万,合伙已经获取巨额利润,比除合理开支两被告依据约定应分得近30万元纯利润。

8、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两被告履行合伙协议约定的“全面协调”的分工义务。

9、付款明细说明,证明合伙合同已经部分履行,合同已经进行的事实。原告诉称的所谓借款、被告卖铁砂得款均用于合伙必要开支,且合伙尚欠两被告垫付的用于合伙的支出费用。

10、判决书,证明车辆的法定所有人为候远勇。

11、两份说明,证明合伙期间以金汇公司名义部分对外销售砂石的事实,裕安区砂石办对继续开采砂石的默许。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