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杨宜凤、张涛志与候远勇、候远超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12、裕安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证明印证证据2、3、4、5、6,即实际资产均为原告投资;原告出资购买的轿车被被告占有、使用;被告候远勇从原告处借款43500元;被告从砂场强行拉走铁砂的事实;被告强行拉走铁砂价值650

12、裕安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证明印证证据2、3、4、5、6,即实际资产均为原告投资;原告出资购买的轿车被被告占有、使用;被告候远勇从原告处借款43500元;被告从砂场强行拉走铁砂的事实;被告强行拉走铁砂价值65000元。

1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印证证据10,被告候远勇卖船得款35000元。

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质证: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合同是双方反复商定,之前还有一个合同草案,不存在欺诈。原告明知资源属于被告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的相关资源,而不是指所谓的采矿权。该合同已经成立、履行,应该作为合伙清算的依据。对证据2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双方签订的是合伙协议,没经过合伙人的确认。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恰恰证明了这辆车就是候远勇所有。对证据4有异议,原告陈述没有借条相印证,没有借款事实。原、被告之间即使存在借款的话,应另案主张。对证据5、6无异议,合伙期间被告也从共同经营的砂场拉走铁砂,因为原告不支付合伙开支,大概拉走60000余元的铁砂。我们愿意从合伙清算中承认这个事实。对证据7的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对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对证据9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据10的真实性无异议,因为合伙纠纷出现后,原告拒不对被告支付合伙分成,卖船得款20000元,用于支付人工工资。对证据11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系合伙支出,这收据六张系被告候远勇和被告在合伙期间由候远勇参与共同处理的。对证据12、13因被告今天到庭,以候远勇到庭说的为准。卖船实际得款20000元,是为了支付合伙期间看班费用;铁矿是卖了60000元;车子就是候远勇的。

(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举证:

1、两被告的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2、合伙协议,证明内容:双方签订合伙协议的意向;对出资的初步约定;约定合伙期间的分工;合伙系双方反复协商后达成。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