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田炳广、宋从霞因其子死亡的各项赔偿费用计145856.39元; 二、被告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赔偿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田炳广、宋从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0元,由两被告负担2700元,原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许哲俊 审判员 方 铁 审判员 金 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洁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六)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