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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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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炳广、宋从霞与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淠河沙滩浴场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天然游泳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 ⒁小⒊嫡尽⒂槔殖∷裙渤∷墓芾砣嗽被蛉褐谛曰疃淖橹撸淳〉桨踩U弦逦瘢斐伤怂鸷Φ模Φ背

淠河沙滩浴场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天然游泳场所,属于公共场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双龙公司作为承包含沙滩浴场在内的老淠河景观带的管理养护人、被告淠河管理局作为政府授权的含沙滩浴场在内的老淠河城区段管理负责人,是对沙滩浴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对浴场具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这种控制力并不以具有交易关系为必要,浴场虽是免费开放,两被告仍应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判断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法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对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遵守规定。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规定,天然游泳场围护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志,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设立就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高度不低于2.0M,有救生器材、急救室、医务人员、按每360平方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并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两被告在浴场周边未设救生观察台、急救医务人员,安全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未标明水深范围。在游泳圈浮球外设立“浮球以外,水深危险”的标牌容易误导游泳者。配备的两名救生员没有救生员资质。该浴场至今未经竣工验收,未向相关部门备案。所以,浴场不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规章行业规范的要求,两被告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二)从一般标准判断。受害人是未成年人,在无成人陪同时下水游泳,浴场管理人员未能劝阻或救助。陈应华溺水时,水上救生艇、救生员并未及时发现、施救,受害人打捞上岸后,救生员才发现赶到现场观看,后参与打捞田兰图的工作。两被告在受害人溺水救助上未能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两被告辩称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受害人溺水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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