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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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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炳广、宋从霞与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有关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对原告提供的户籍等身份关系证据、学籍证明,两被告提供的法人登记证据,双方无异议,能证明符合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原告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解、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有关证据作如下归纳、认定:对原告提供的户籍等身份关系证据、学籍证明,两被告提供的法人登记证据,双方无异议,能证明符合主体资格,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平桥派出所的证明及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原告之子田兰图于2011年7月28日晚7时许在沙滩浴场游泳圈内溺水死亡,当时下身着长裤。浴场救生员赵金瑞(63岁)、赵金彪(54岁)开救生艇到现场时,陈应华已被打捞上岸放在沙滩上,田兰图尚未打捞上岸,两救生员即参与打捞工作。浴场当时无医务人员、无救生观察台和广播通讯等设施。原告提供的田兰图的抢救费发票、死亡通知、火化证明、学籍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的抢救花费及其子田兰图的死亡事实。

被告淠河管理局提供的工作职责、沙滩浴场管理规定的证据,能证实被告淠河管理局负责沙滩浴场的管理并作了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淠河管理局、双龙公司提供的招投标文件、管理养护合同,客观真实,能证实沙滩浴场自2011年3月7日由双龙公司承包管理养护,双龙公司承担和负责管理期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由此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资质证书。被告淠河管理局作为发包方负责为承包方提供必备设施,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审定承包方的管理制度、管理方案,逐月对承包方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支付费用,对承包方不胜任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要求承包方撤换。

两被告提供的浴场周边的照片,证实被告在浴场入口处设有管理人员、浴场管理规定标牌、“儿童游泳危险,须有大人陪同”警示标牌。在游泳圈浮球外设有“浮球以外,水深危险”的警示牌,有一艘救生艇、两名工作人员在浴场水面巡查。

综上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田炳广、宋从霞之子田兰图(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轻工中学学生,身份证号××)于2011年7月28日下午7时许在新安大桥附近淠河沙滩浴场游泳圈内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被打捞上岸,当时下身着长裤。淠河沙滩浴场是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天然游泳场所,由政府授权被告淠河管理局负责管理,该浴场至今未经竣工验收,未报相关部门备案。2011年3月7日,被告淠河管理局与被告双龙公司签订老淠河两岸及月亮岛四周景观带管理养护合同,包括“沙滩浴场”在内的老淠河两岸及月亮岛四周景观带,由被告双龙公司承包管理养护。合同约定双龙公司承担和负责管理期间的一切安全事故及由此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安全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关资质证书。被告淠河管理局作为发包方负责为承包方提供必备的设施,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审定承包方拟定的管理方案,逐月对承包方的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支付费用,对承包方不胜任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要求撤换。该浴场免费对公众开放,浴场入口处设管理人员、“浴场管理规定”标牌、“儿童游泳危险,须有大人陪同”警示标牌。在游泳圈浮球外设有“浮球以外,水深危险”的警示牌。有一艘救生艇,两名工作人员(赵金瑞,63岁,赵金彪、54岁,无资质证书),在浴场水面巡查。陈应华溺水死亡被打捞上岸停放在沙滩上时,救生艇两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之后参与田兰图打捞工作。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争议焦点:一、被告双龙公司、淠河管理局对浴场的管理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方式?

一、关于被告双龙公司、淠河管理局是否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诉讼请求应否支持问题。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