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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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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炳广、宋从霞与六安市城区新老淠河综合管理局、六安双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方式。淠河沙滩浴场是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然游泳场所,客观上决定了管理方对该场所的危险控制难度较大,管理方只能尽到合理的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两被告作为管理者因安全保障义务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方式。淠河沙滩浴场是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天然游泳场所,客观上决定了管理方对该场所的危险控制难度较大,管理方只能尽到合理的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两被告作为管理者因安全保障义务有瑕疵,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非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本案受害人作为已满14周岁未成年初中学生,自己应当认识到不会游泳在无成人陪伴时未带救生设备下河游泳的危险性。两原告作为受害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受害人有关安全教育和监管,两原告疏于教育监护,造成其子脱离家人单独下河游泳,导致危险后果发生,两原告及其子应负主要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本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65%的主要民事责任,两被告承担35%的相应民事责任。被告双龙公司作为包括“浴场”在内的淠河景观带的承包方,直接负有管理养护责任,并享有管理养护的利益,对沙滩浴场由直接的安全保障责任,其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应直接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淠河管理局作为政府授权的淠河沙滩浴场管理人,在浴场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相关安全保障设施未完善的情况下,将浴场发包给双龙公司管理养护,此间未履行监督管理考核职责,被告淠河管理局对浴场的管理未尽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双龙公司在承包管理养护浴场期间未尽必要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淠河管理局将尚不完全符合开放条件的浴场交付双龙公司管理养护、开放使用,未尽监督管理责任,两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了被害人溺水死亡损害结果的发生,被告淠河管理局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原告因其子溺水死亡请求赔偿的具体项目为:死亡赔偿金315760元(15788元×20年)、丧葬费17170元(343414÷2)、精神抚慰金80000元、抢救费802.54元,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费用酌定3000元,合计416732.54元,由被告双龙公司赔偿损失总额的35%计145856.39元,被告淠河管理局承担连带责任,剩余赔偿损失额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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