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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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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华与郑州四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两份材料关于在家摔伤的内容均不属实,出现该两份材料的原因是原告受伤后,为了使用医保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让被告少出点钱,被告要求陆某找社区出具在家摔伤的证明,社区本来不了

原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两份材料关于在家摔伤的内容均不属实,出现该两份材料的原因是原告受伤后,为了使用医保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让被告少出点钱,被告要求陆某找社区出具在家摔伤的证明,社区本来不了解情况拒绝出具,后在被告协调下才出具证明,该证明只是为了减轻被告的经济负担,不能证明原告受伤的真实情况,原告提交的急救病历上对于原告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有客观真实的记载,应以病历为准。

被告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对本院依被告申请调取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诉讼中,关于原告、被告和服务公司的关系。原告陈述,服务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无法人资格,只是挂了一个牌子,与被告实质上是一套人马,日常经营管理都在一起,原告实际是与被告形成了劳务关系。被告陈述,被告办公地址在棉纺西路2号,因政府没有批准向住户收取物业费,被告没有实际运作;服务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棉纺路办事处对面,属于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无法人资格;原告是服务公司临时用的电工,其薪酬收入从维修收入中支付;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和服务公司均没有支付医疗费。被告公司中没有一个叫杨某的人,他是服务公司综合维修办公室主任,是原告的上级领导。

诉讼中,程利军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提交了被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员工身份证明,在被告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上显示程利军是被告员工,员工身份证明加盖了服务公司印章,载明程利军是服务公司在职职工。对此,程利军解释为,因为当时原告起诉名称是被告公司,没有注意到这个事儿,事实是程利军确实是服务公司在职职工;被告公司没有人员,所有人员都是在服务公司,所以没有悬挂被告公司的牌子。

本院依据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确认法律事实如下:服务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被告进行了工商登记,两公司部分人员和在国棉四厂菜市场的经营管理方面有混同情形。原告2014年7月31日从郑州四棉有限责任公司退休后,受雇于服务公司和被告做电工。2014年8月2日下午,原告在国棉四厂菜市场维修电路时不慎从约4米高处坠落。120急救车将原告接至郑州市中心医院救治,诊断为:高空坠落伤,胸8、1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椎体右侧横突可疑骨折,骨盆骨折,右侧耻骨、坐骨骨折,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肘部皮肤裂伤,脑梗塞,阑尾切除术后。在该院给予保守治疗,卧床休息,应用消肿、止痛、促进骨折愈合药物对症治疗后于当月26日出院,出院医嘱:继续卧床休息,暂不下地负重;适当加强营养,补钙治疗;应用促进骨折愈合、营养神经药物治疗;继续康复治疗,定期复查X线或CT,了解骨折愈合情况;不适随诊。在原告住院和出院后,其女儿张某请假一个月予以护理,为此减少收入5500元。原告受伤后,为申请医疗保险补助,其配偶陆某、朋友王某曾证明原告2014年8月2日15时在家修日光灯从凳子上摔下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和他人无关,四棉西社区居委会据此证明原告8月2日下午在家干活时不慎从高梯上摔伤,与第三方无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