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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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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宽与许建昭,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0年6月1日,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甲方)与自然人郦伯巨(乙方,郦伯巨不是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职工)签订《项目经营承包责任书》,该承包责任书约定,乙方郦伯巨为兆甲·合阳新城F组团龙湖美岸一期工程项目负责

2010年6月1日,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甲方)与自然人郦伯巨(乙方,郦伯巨不是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职工)签订《项目经营承包责任书》,该承包责任书约定,乙方郦伯巨为兆甲·合阳新城F组团龙湖美岸一期工程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该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该工程实行全面承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乙方按工程结算造价的5.8%缴给甲方作为税费(含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及管理费)。本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费用如定额管理费、建管费、鉴定费、保险费、交易费、综合服务费、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工程成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周转材料设备租赁合同、劳务用工合同、银行贷款协议等合同,必须报经工程管理部审批备案并作为财务支付款项的依据,其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经甲方同意以甲方名义签章所涉及的一切债务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债务及法律责任。若需公司办理的有关诉讼,公司的相关部门可提供有偿服务。本工程所需劳动力、材料、设备均由乙方自行组织。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财务管理及付款方式:公司实行集中管理工程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乙方负责收取工程进度款,工程项目的预拨款、进度款、工程尾款必须按公司规定进入公司指定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工程款项转入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或挪作它用。

2011年8月10日,龚申林作为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代表,与自然人杨仕光、赵嘉锋签订《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分包合同》,将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施工分包给杨仕光、赵嘉锋,该合同加盖了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第一项目部技术专用章,该分包合同约定,承包性质为单项承包,外墙抹灰劳务价为18元/㎡(不含税金),外墙保温价按建设方签证,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2011年8月8日,杨仕光、赵嘉锋将其分包的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转包给被告许建昭,约定外墙抹灰劳务价为18元/㎡(不含税金),外墙保温价为48元/㎡且含税金。工期要求:从2011年8月8日至2011年9月26日,共计50天。2011年8月1日,许建昭与原告周兴宽签订《外墙保温劳务承包合同》,许建昭将其从杨仕光、赵嘉锋处转包的兆甲·龙湖美岸479-3#楼外墙抹灰及保温工程又转包给原告周兴宽施工,工程单价:按实际做的外墙保温面积计算每平方米44元,抹灰即非保温按实际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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