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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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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兴宽与许建昭,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告许建昭辩称,1、本案的关系是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将2号楼的裙楼保温和抹灰部分以及3、4、5号楼保温和抹灰分包给杨仕光,杨仕光又分包给许建昭,许建昭又分包给原告周兴宽施工,许建昭和周兴宽之间只有3号楼签有

被告许建昭辩称,1、本案的关系是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将2号楼的裙楼保温和抹灰部分以及3、4、5号楼保温和抹灰分包给杨仕光,杨仕光又分包给许建昭,许建昭又分包给原告周兴宽施工,许建昭和周兴宽之间只有3号楼签有书面合同,2、4、5号楼是口头协议的,周兴宽与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没有直接的承包关系。2、2012年8月3日许建昭与周兴宽进行了结算不属实,当时许建昭有意向算了个数据即3818491元,但周兴宽没有认可这个结算意向,从周兴宽在合川法院(2012)5997号案中可看出来,其起诉的是440多万元。3、许建昭与周兴宽没有就工程进行结算,付款条件未成立,双方也没有就付款期限和逾期责任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不应主张。4、原告施工的都是保温和抹灰工程,2、4、5号楼应得工程款应与3号楼价格一致,参照3号楼的价格结算,许建昭已多付周兴宽580217元。5、根据合同约定和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周兴宽应根据所收到工程款的三分之二开具发票,即使许建昭欠款,也要周兴宽开具发票才能支付。6、据业主称工程质量有问题,应承担保修责任,保修费应从工程款中扣除。7、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应付给杨仕光的款项未付清,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即使许建昭欠周兴宽的款,也应由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先支付,如果仍有不足,再由许建昭支付。

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辩称,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与原告未签合同,与原告无直接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30日,重庆兆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庆华建司合川分公司(乙方)签订《兆甲·合阳新城F组团龙湖美岸一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合同约定乙方承建兆甲·合阳新城F组团龙湖美岸一期土建、计量表后的普通水电安装工程及预留预埋工程、4#、5#楼桩基础工程(甲方另行发包除外)。工程地址: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477、479号;项目单体(工程内容):477号会所、479号-1#、2#、3#、4#、5#等四栋高层、二栋会所组成;建筑面积:约136800平方米;工程造价:13980万元(以该工程完工后工程决算为准)。工程保修办法:工程保修期限按现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款执行,保修金为结算价的2%。保修期满两年时即支付1.5%给乙方,保修期满五年时支付完保修金的余款。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