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此,对原告应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7,360.70元、误工费9,109.10元、护理费1,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4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8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3,855.16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损失有医疗费7,36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4元,计7,904.70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项目损失有误工费9,109.10元、护理费1,360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83.96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计103,550.46元;不属于交强险损失项目有鉴定费2,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