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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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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与谢贤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据此,对原告应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7,360.70元、误工费9,109.10元、护理费1,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4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8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

据此,对原告应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7,360.70元、误工费9,109.10元、护理费1,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4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8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800元,合计113,855.16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项目损失有医疗费7,36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4元,计7,904.70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项目损失有误工费9,109.10元、护理费1,360元、残疾赔偿金65,197.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5,083.96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计103,550.46元;不属于交强险损失项目有鉴定费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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