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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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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森与楚孔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安装假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原告主张,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下肢损毁,需安装假肢,原告安装的假肢价格为49800元,该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该假肢款的5%,根据原告的年龄,原告

四、关于原告主张的安装假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原告主张,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下肢损毁,需安装假肢,原告安装的假肢价格为49800元,该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该假肢款的5%,根据原告的年龄,原告主张假肢更换次数为2次,共需维修8年,假肢费用为119520元。原告安装假肢时需装配训练30天,食宿费每天60元/人,装配期间需一人陪护,护理费按78元/天计算,安装假肢的食宿费和护理费共4140元。原告提交了南京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李述森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假肢)的证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假肢费用发票证明其主张。被告方主张,对原告提交的证明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费用明显偏高,假肢属商品,应提供保修卡,对装配期间的食宿及护理费主张不合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导致左下肢缺如,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五级伤残,原告安装假肢系其日常生活需要,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具有假肢安装资质,其出具的证明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博尔特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原告李述森需装配普通适用性大腿假肢,该假肢使用寿命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该假肢款的5%,假肢具体赔偿期限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人均寿命”。原告安装假肢时67岁,按照山东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75岁计算,原告需更换2次假肢,每年维修一次,共需维修8年,根据该公司出具的假肢发票,原告购买的假肢费用为42000元,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安装假肢所需的费用为100800元(42000元×2次+42000元×5%×8年)。原告虽主张装配训练期为30天,并产生食宿费和护理费,但未向本院提交食宿费已实际支出的相关证据及护理人员为护理原告导致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安装假肢期间的费用和护理费用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