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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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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述森与楚孔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误工180天,原告在济南市务工,按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元/天计算,原告的误工减少收入14040元。原告提交济南市暂住证两份。被告方主张,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主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误工180天,原告在济南市务工,按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元/天计算,原告的误工减少收入14040元。原告提交济南市暂住证两份。被告方主张,原告已年满60周岁,不应产生误工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的伤残鉴定报告,原告李述森伤后误工时间为180天,本院对原告的误工时间予以认定。原告主张按照2013年度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元/天计算误工费,但未向本院提交其具体从事何种工作及收入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不予认定。原告虽已67岁,但其本质上属于农民,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原告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可按2013年度山东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之和49.34元/天计算,据此,本院认定,原告的误工费为8881.2元(180天×49.34元/天)。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原告主张护理费7770元,按照司法鉴定报告,原告住院21天,需二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69天,护理费按每天70元计算,护理人员系原告的儿子李加祥、李加福。原告提交了护理人员身份证明。被告方主张,只认可住院期间一人护理,护理费按农民标准30元/天计算。本院认为,护理费系护理人员因护理原告导致收入减少所产生,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可按济南市统一同级别护工标准每天每人70元计算,根据原告的鉴定报告,原告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共计90天,故此,本院认定,原告的护理费为7770元(2人×21天×70元/天+1人×69天×7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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