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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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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伟、李春平诉被告赵晓鹏、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本院认为,赵永波驾驶冀EB168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李治伟驾驶豫EZ931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永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治伟负事故的

本院认为,赵永波驾驶冀EB168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李治伟驾驶豫EZ9319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该事故经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永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治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春平无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肇事车辆冀EB168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邢台运输公司,被告赵晓鹏在被告邢台运输公司分期购买该车,故被告赵晓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又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行予以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结合本案,原告李治伟与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3:7责任比例分担,即原告李治伟自行负担3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负担70%的责任。

原告李治伟主张的医疗费32,846.4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治伟主张的误工费73,383元,仅提供工资单和误工证明,证据不足,结合原告李治伟的工作性质,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平均工资23,072元/年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宜即259天,故原告李治伟的误工费为16,371.64元(23,072元/年÷365天×259天);原告李治伟主张的护理费23,699元,仅提供工资单和护理证明、证据不足,结合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评字第224号评估意见书,护理费参照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22,438元/年按住院期间2人护理出院后2个月1人护理为宜,故原告李治伟护理费为8,975.20元(22,438元/年÷365天×43天×2人+22,438元/年÷365天×60天×1人);因原告李治伟实际住院43天,故原告李治伟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30元/天×43天);结合原告的住院病历及出院医嘱,本院酌定营养费2,000元(20元/天×100天);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于1980年出生,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2,779.20元(18,194.80元/年×20年×20%),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李治伟父亲李春平系同案原告,母亲王瑞英1959年出生,无证据证明其父母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原告李治伟主张的其父母的被抚养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李治伟女儿李岚玉于2005年出生、儿子李炆澔于2009年出生,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32,074.81元(12,336.47元/年×11年÷2人×20%+12,336.47元/年×15年÷2人×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故原告李治伟的残疾赔偿金应为104,854.01元;参照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评字第224号评估意见书,原告李治伟主张的后续治疗费4,6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治伟主张的鉴定费2,070元、评估费3,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参照安华损字(2012)第0048号交通事故损失估价结论书,原告李治伟主张的车辆损失费91,05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李治伟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李治伟各项费用共计277,664.30元,原告李治伟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0,736.45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5,000元,超交强险限额部分即35,736.45元由原告李治伟自行承担30%即10,720.94元,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即25,015.51元。原告李治伟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140,700.85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承担55,0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即85,700.85元,由原告李治伟自行承担30%即25,710.25元,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即59,990.60元。原告李治伟的车辆损失费91,05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2,000元,超过较强险限额部分即89,057元由原告李治伟自行承担30%即26,717.1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70%即62,339.90元。原告李治伟支出的鉴定费2,070元、评估费3,100元属间接损害,应由原告李治伟与被告赵晓鹏按事故责任比例3:7负担,即原告李治伟承担5,170元的30%即1,551元,被告赵晓鹏承担5,170元的70%即3,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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