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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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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治伟、李春平诉被告赵晓鹏、邢台途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春平被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部闭合伤,左侧下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型糖尿病,实际住院23天,支出住院费7,268.46元,门诊费1,931.87元,医疗费共计9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春平被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胸部闭合伤,左侧下肺挫伤、左侧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型糖尿病,实际住院23天,支出住院费7,268.46元,门诊费1,931.87元,医疗费共计9,200.33元。经原告李春平申请本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2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评字第225号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春平构成十级伤残;评估意见为被评估人李春平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个月,均属部分护理依赖,所需护理人数1人,无需继续治疗。原告李春平为此支出鉴定费2,200元。安阳市文峰区光华路办事处聂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原告李春平与李有吉系父子关系,原告李春平弟兄三人。李有吉于1940年出生,与原告李春平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李春平在安阳市荣达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另查明,肇事车辆冀EB168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被告邢台运输公司,被告赵晓鹏在被告邢台运输公司分期购买该车,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1年6月8日0时起至2012年6月7日24时止,其中交强险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5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治伟、李春平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民事裁定书、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票据、住院病历、出院证、门诊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评估意见书、估价结论书、鉴定费票据、评估费发票、户口簿、误工证明、工资单、护理证明、村委会证明、交通费票据、被告赵晓鹏提交的收条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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