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运输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冀EB1683号车系被告赵晓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我公司购买,被告与被告赵晓鹏之间系买卖关系;我公司并非本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且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豫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原告的诉请过高;此外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1日22时0分许,赵永波驾驶冀EB168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原告李治伟驾驶豫EZ9319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车损两辆,原告李治伟、李春平受伤的交通事故。2011年10月10日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1)第事故1-3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永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治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李春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治伟被送往安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闭合性腹外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实际住院43天,支出住院费31,451.91元,门诊费1,394.54元,医疗费共计32,846.45元。经原告李治伟申请本院委托,安阳威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6月6日作出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2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安威校司鉴所(2012)临评字第224号评估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治伟构成九级伤残;评估意见为被评估人李治伟所需后续治疗费用共需4,600元,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及出院后2个月,住院期间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所需护理人数2人,出院后2个月属于部分护理依赖,所需护理人数1人。原告李治伟为此支出鉴定费2,070元。该事故的发生导致豫EZ9319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安阳市华硕价格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安华损字(2012)第0048号交通事故损失估价结论书,估价鉴定结论为豫EZ9319号思威牌DHW6452B(CR-V2.4)小型普通客车的车辆修复费为91,557元,另扣残值为500元,其损失价值为91,057元。原告李治伟为此支出评估费3,100元。豫EZ9319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原告李治伟叔叔李安顺,李安顺于2012年9月12日出具证明,证明该车车辆损失费91,057元和评估费3,100元,全部由原告李治伟支付,李安顺自愿将主张该车辆损失费和评估费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李治伟。原告李治伟母亲王瑞英1959年出生,女儿李岚玉于2005年出生,儿子李炆澔于2009年出生,与原告李治伟均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李春平与原告李治伟系父子关系,原告李治伟在安阳市东星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告赵晓鹏垫付原告李治伟医疗费1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