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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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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传华、张德生与边传华、张德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金利剑系申诉人(原审被告)边传华的雇员,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张德生造成的损害,应由边传华承担赔偿责任。金利剑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边传华应向张德生承担70%的赔

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金利剑系申诉人(原审被告)边传华的雇员,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张德生造成的损害,应由边传华承担赔偿责任。金利剑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边传华应向张德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审被告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秦皇岛市金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将该车转让给邵彬,虽未办理过记登记,但该车在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由实际车主邵彬承担法律责任。原审被告邵彬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应向张德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生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2474.17元(222724.17元-20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00元,鉴定费2600.00元,住宿费3195.00元,病历复印费18.00元,合计211987.17元,由申诉人(原审被告)边传华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生损失148391.00元(211987.17元×70%),由原审被告邵彬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张德生损失63596.15元(211987.17元×30%)。

原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原审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实属不当,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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