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边传华、张德生与边传华、张德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辩称:1、如经核实肇事车辆车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免责情况,同意按交强险赔偿;2、本事故有多个受害人应依法合理分配赔偿金,涉案车辆为三辆,受害人均在津D×××××车下,津D××××

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辩称:1、如经核实肇事车辆车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免责情况,同意按交强险赔偿;2、本事故有多个受害人应依法合理分配赔偿金,涉案车辆为三辆,受害人均在津D×××××车下,津D×××××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审被告邵彬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车是我本人的,我愿意依法赔偿。

原审被告人保秦皇岛分公司辩称:1、如经核实肇事车辆车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且无免责情况,同意按交强险赔偿;2、本事故有多个受害人应依法合理分配赔偿金,涉案车辆为三辆,受害人均在津D×××××车下,津D×××××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3、在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

原审被告平安南开支公司未答辩。

原审查明:2010年12月2日23时许,金利剑驾驶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日南高速公路菏泽段375KM+300M处时,与被告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追尾相撞,使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又与史扬驾驶的发生故障停在紧急停车带的津D×××××轻型货车追尾相撞,史扬、张德生、焦广伦受伤,车辆损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一大队菏公交认字(2010)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金利剑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邵彬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德生无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津D×××××轻型货车承担事故责任。被告边传华系金利剑驾驶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金利剑系边传华的雇员;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秦皇岛市金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金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于2009年3月将该车转让给邵彬,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涉案事故发生时,邵彬为该车实际所有权人。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冀C×××××号大型客车在被告人保秦皇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津D×××××轻型货车在被告平安南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张德生受伤后在菏泽市立医院住院6天,支付医疗费16539.30元,2010年12月9日转至天津医院住院68天,支付医疗费206184.87元;根据病历记载,原告住院期间一级护理时间为24天,原告张德生为下岗职工,护理人员张海滨、冯娜均为城市居民,无固定收入;原告住院期间,支付交通费(含救护车费2700元)2995.70元,支付住宿费3195.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菏泽德衡司法鉴定所2011年5月18日出具德衡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101号《张德生伤残程度等事项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德生腰3、腰4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定残后尚未达到护理依赖程度,定残后护理时间拟为60日,护理人数为1人。原告支付鉴定费2600.00元,病历复印费18.00元。诉讼期间,原告张德生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利剑、被告秦皇岛市金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准予原告撤诉。

另查明:2010年山东省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