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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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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传华、张德生与边传华、张德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金利剑系被告边传华的雇员,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原告张德生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边传华承担赔偿责任。金利剑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边传华应向原告张德生承担70%的

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金利剑系被告边传华的雇员,其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对原告张德生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告边传华承担赔偿责任。金利剑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边传华应向原告张德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邵彬驾驶的冀C×××××号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秦皇岛市金荣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将该车转让给被告邵彬,虽未办理过记登记,但该车在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由实际车主邵彬承担法律责任。被告邵彬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故其应向原告张德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张德生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09006.17元(222724.17元-13718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14700.38元(145295.38元-1305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00元,鉴定费2600.00元,住宿费3195.00元,病历复印费18.00元,合计234119.55元,由被告边传华赔偿原告张德生医疗费146304.32元(209006.17元×70%),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10290.27元(14700.38元×70%),住院伙食补助费2590.00元(3700.00元×70%),鉴定费1820.00元(2600.00元×70%),住宿费2236.5元(3195.00元×70%),病历复印费12.60元(18.00元×70%),合计163253.69元。由被告邵彬赔偿原告张德生医疗费62701.85元(209006.17元×30%),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4410.11元(14700.38元×30%),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00元(3700.00元×30%),鉴定费780.00元(2600.00元×30%),住宿费958.50元(3195.00元×30%),病历复印费5.40元(18元×30%),合计69965.8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德生医疗费6532.00元,赔偿原告张德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2188.00元,合计68720.00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德生医疗费6532.00元,赔偿原告张德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2188.00元,合计68720.00元。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德生医疗费653.00元,赔偿原告张德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219.00元,合计6872.00元。

被告边传华赔偿原告张德生医疗费146304.32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1029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90元,鉴定费1820元,住宿费2236.5元,病历复印费12.6元,合计163253.69元。

被告邵彬赔偿原告张德生医疗费62701.85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4410.1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鉴定费780元,住宿费958.5元,病历复印费5.4元,合计69965.86元。

上述一、二、三、四、五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6963.00元,由被告边传华负担4874.00元,被告邵彬负担2089.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