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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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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传华、张德生与边传华、张德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7)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边传华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应视了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边传华所有的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和挂车连接在一起共同运行,应视了一体。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认定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了一份交强险,判决保险公司在一份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此(2011)菏牡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2011)菏牡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了两份交强险认定为投了一份交强险,该错误的认定导致后面的判决发生很大变化,属认定事实错误。该错误不是局部的笔误,而属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法院应以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予以再审,而不是以下达裁定书的形式予以补正,所以(2011)菏牡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边传华称:(2011)菏牡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缺判申诉人一项交强险,致使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数额出现差错。可法院又在2012年4月30日以民事裁定书补正文字的形式向申诉人下达了(2011)菏牡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裁定书。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这种生效的法律文书,即便发现确有错误,也不能以裁定的方式自己更正,而应以审判监督的再审形式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被申诉人张德生辩称:被申诉人原审中的诉请及事实理由不再变更,本案既然已经提起再审,被申诉人请求再审直接判决。被申诉人人保任城支公司辩称:原审中的事故认定书记载了鲁HA3235重型牵引车,并未记载拖带的挂车号牌,如果经法庭审理查实拖带了我公司承保的车辆,我公司将依法赔偿,在原审判决执行当中,我公司已经按照实际车辆出险的情况,按两份交强险支付到法院。被申诉人人保秦皇岛分公司辩称冀C×××××在秦皇岛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300000元,附带不计免赔,原审法院按照投保的情况做出判决,我公司把交强险通过法院支付120000元,商业险也理赔完毕。被申诉人平安南开支公司、原审被告邵彬未答辩。

本院再审查明: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鲁H×××××号和挂车鲁H×××××挂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其余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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