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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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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传华、史扬与边传华、史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本院再审认为,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

本院再审认为,涉案车辆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牵引车和挂车分别在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牵引车、挂车分别构成两个保险合同的两个保险标的,故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审认定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了一份交强险,判决保险公司在一份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因此原判决应予撤销。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的各项损失具体数额为:医疗费19336.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00元、误工费10981.77元、护理费3194.70元、残疾赔偿金48586.00元、鉴定费800.00元、交通费3619.90元、病历复印费12.00元,共计为87310.81元。涉案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二份、冀C×××××号大型客车在人保秦皇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津D×××××轻型货车在平安南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应在2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在22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应在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医疗费,在1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津D×××××轻型货车无事故责任,故平安南开支公司应在10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的10%)内赔偿其医疗费,在11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0%)限额内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本案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外有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及焦广伦、张德生三人受伤并均已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确认,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的医疗费为19336.44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66382.37元,焦广伦的医疗费为98896.73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45325.33元,张德生的医疗费为222724.17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145295.38元。史扬、焦广伦、张德生三人医疗费合计为340957.04元,已超出了涉案保险公司交强险相应项目的赔偿限额,应由涉案三保险公司在31000.00元(2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元)限额内承担对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史扬、焦广伦、张德生三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257003.08元,未超出涉案保险公司交强险该项的赔偿限额,涉案保险公司在各自限额内承担对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赔偿责任。三保险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医疗费1758.00元(19336.44元÷340957.04元×31000.00元),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6382.37元。其中人保任城支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医疗费1134.50元(20000.00元÷31000.00元×1758.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42827.00元(220000.00元÷341000.00元×66382.37元),合计赔偿43961.50元(1134.50元+42827.00元)。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医疗费567.50元(10000.00元÷31000.00元×1758.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1414.00元(110000.00元÷341000.00元×66382.37元),合计赔偿21981.50元(567.50元+21414.00元)。平安南开支公司应赔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史扬医疗费56.00元(1000.00元÷31000元.00×1758.00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141.37元(11000.00元÷341000元×66382.37元),合计赔偿2197.37元(56元+2141.37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