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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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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传华、史扬与边传华、史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涉案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冀C×××××号大型客车在人保秦皇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津D×××××轻型货车在平安南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赔

涉案鲁H×××××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冀C×××××号大型客车在人保秦皇岛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津D×××××轻型货车在平安南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史扬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应在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在1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告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应在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在110000.00元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津D×××××轻型货车无事故责任,故平安南开支公司应在10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的10%)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在1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10%)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本案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外有原告史扬及张德生、焦广伦三人受伤并均已诉至本院,经本院审理确认,原告史扬的医疗费为19336.44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66382.37元。张德生的医疗费为222724.17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145295.38元。焦广伦的医疗费为98896.73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45325.33元。张德生、史扬、焦广伦三人医疗费合计为340957.04元,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为257003.08元,均已超出了涉案保险公司交强险相应项目的赔偿限额,应由涉案三保险公司在21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元)限额内承担对原告医疗费的赔偿责任,在231000元(110000.00元+110000元+11000.00元)限额内承担对原告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的赔偿责任。三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史扬医疗费1191元(19336.44元÷340957.04元×21000.00元),赔偿原告史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59666.00元(66382.37元÷257003.08元×231000.00元)。其中被告人保任城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史扬医疗费567.50元(10000.00元÷21000.00元×1191.00元),赔偿原告史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8412元(110000.00元÷231000.00元×59666.00元),合计赔偿28979.50元(567.50元+28412.00元)。被告人保秦皇岛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史扬医疗费567.50元(10000.00元÷21000.00元×1191.00元),赔偿原告史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8412.00元(110000.00元÷231000.00元×59666.00元),合计赔偿28979.50元(567.50元+28412.00元)。被告平安南开支公司应赔偿原告史扬医疗费56.00元(1000元÷21000元×1191.00元),赔偿原告史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842.00元(11000.00元÷231000.00元×59666.00元),合计赔偿2898.00元(56.00元+2842.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