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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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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银与张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出具夏公交认字(2015)第06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张保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凯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张保银受

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夏津大队出具夏公交认字(2015)第06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张保银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张凯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张保银受伤入院治疗的事实。要求中财保夏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外由被告张凯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异议,被告张凯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保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为张保银在事故发生地点没有掉头。

被告张凯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原告张保银在发生事故前确实是掉头了。我开车由西向东行驶,原告也是由西向东行驶,因为原告在我车的右前方掉头,因为我刹车不及与其相撞。

被告中财保夏津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及责任认定无异议。

对焦点2,原告张保银提交证据如下:

一、原告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单据、药品清单;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情,治疗情况,用药情况及原告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10767.1元(夏津中医院花费1723.1元,德州市立医院花费90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17天=1700元;营养费每天100元×(住院17天+休息14天)=31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

二、苏留庄镇石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结合住院病案及诊断证明;证明原告误工费7000元。原告系山东省夏津县苏留庄镇石庄村农民,身体健康,种有土地15亩,年收入30000多元,因交通事故,耽误农时,损失7000元。

三、护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单位误工证明、与原告的关系证明,结合病历中的出院医嘱和诊断证明;证明护理费7206.41元,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护理人员为原告的儿子张连友和女儿张爱红。张连友从事交通运输业,其误工费根据山东省同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为交通运输行业每天168.49元×(住院17天+休息14天)=5223.19元。山东世纪鲁陵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车辆是张连友本人的,其父亲出事故后没有出车。张爱红系平原县恒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其误工费每月3500元÷30天×住院17天=1983.22元。

四、住宿费收据一宗;证明原告住宿费1000元。

五、交通费单据一宗;证明原告交通费229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