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汪福生与刘新桂、凌晨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对汪福生提交的证据,凌晨红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民事裁定书的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案中明清园林建筑公司的代理人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该案中明清园林建筑公司证明本案两被告系合伙关系,与本案原被

对汪福生提交的证据,凌晨红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民事裁定书的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案中明清园林建筑公司的代理人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该案中明清园林建筑公司证明本案两被告系合伙关系,与本案原被告三人系合伙关系矛盾;裁定书认定本案三人系合作关系并非合伙关系;证明及调查笔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无法反应客观真实情况,证人未出庭,证人所述三人系合伙从何得知不可信,调查笔录内容系证人证言,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调查笔录并未认可合伙关系的事实;凌荣华系明清园林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与明清园林建筑公司、刘新桂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其陈述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证据3无异议,与原告及刘新桂无关;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收支表无人签字确认,凭证无法证明原告及两被告间存在合伙关系,凭证中仅有部分有凌晨红签字,凌晨红仅作为证明人签字,凭证中有多人签字,无法证明三方存在合伙关系,原告证据由刘新桂保管、提供,双方存在串通;证据5质证意见与证据3质证意见相同;证据质证意见与证据4质证意见相同;证据7质证意见与证据3、5质证意见相同;证据8质证意见与证据4、6质证意见相同,2012年7月的凭证中凌晨红书写情况属实,故凌晨红在工程款结算中承担证明人角色;证据9只是11月份工资表,其他工资表并未有凌晨红签字,凌晨红是工程的全权负责人,分包公司需要支付一定费用给凌晨红,为便于做账,以工资形式领取费用,工资表没有连续几个月有凌晨红签字。

对刘新桂提交的证据,汪福生质证认为:证据1至证据5无异议,工程劳务合作协议书证明凌晨红是代表合伙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并非其所称的仅为证明人,而是参与人,证据5中两份借条在(2013)屯民一初字第01187号案件中已作出认定,系原被告三人合伙关系中的借出款。

对刘新桂提交的证据,凌晨红质证认为:证据1无异议;证据2账簿及结算单系单方制作,有异议,银行业务委托书、电子回单真实性无异议,电子回单记载项目为工程劳务费,证明三人间不存在合伙关系,系工程分包关系,付款凭证在(2013)屯民一初字第01187号案件中已经明确明清园林建筑公司并未出借相关款项;证据3有异议,系单方制作,未经签字确认;证据4与本案无关,该账户系凌晨红所有,在该账户中的收支行为是其对自有财产处分行为;证据5有异议,均无当事人签字确认,不予认可,与凌晨红无关,合作协议书无法证明三人间存在合伙关系,凌晨红代表明清园林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系工程分包关系,供货单。明细表有异议。

对凌晨红提交的证据,汪福生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2三人是否系合伙关系不在于三者间是否认识及熟悉程度,应根据事实认定。

对凌晨红提交的证据,刘新桂质证认为:证据1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的是尾号为3892的账户,尾号为8557的账户并未由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2质证意见同汪福生的质证意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