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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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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福生与刘新桂、凌晨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刘新桂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会计账簿、工程款结算单、银行业务委托书、电子回单、领(付)款凭证,证明合伙工程主干道道路工程结算

刘新桂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会计账簿、工程款结算单、银行业务委托书、电子回单、领(付)款凭证,证明合伙工程主干道道路工程结算款82万元,税后760444元,凌晨红于2011年11月9日领走100044元,余660400元记入账簿;主干道道路路基回填及植物园东区土方回填工程结算款347900元,税后320155元,凌晨红于2011年10月5日领走10万元;结算款389700元,税后360570元,万隆建筑公司分两次支付,分别为170870元、189700元;别墅区二标段(MN区)土方工程结算款862243元,税后797790元,该款被凌晨红占有;3、《合伙工程收支明细表》三份,证明三项合伙工程收支情况;4、徽商银行账户收支明细表,证明在凌晨红徽商银行账户内,其占有798646.98元,加上其领走的200044元,凌晨红共占有998690.98元;5、2011年合伙项目应付未付款项统计表、应付材料款统计表、送货单、机械使用统计表、结算单、合作协议书、供货清单、土方方量明细表,证明合伙工程尚欠267534.5元未支付,凌晨红对外签订合作协议书,原被告三人存在个人合伙关系。

凌晨红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的合伙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与刘新桂存在恶意串通,以获取非法利益,请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凌晨红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银行凭证2张,徽商银行业务委托书一份,证明凌晨红与明清园林建筑公司间系工程分包关系,凭证载明事项为工程劳务费及工程款,凌晨红账号由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不属实,账号由凌晨红自行控制使用,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收款人为凌晨红,若该账号由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且该账号为专用账号,则其他工程款不会汇入该账户,故凌晨红徽商银行账户并非由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2、证人证言,证明凌晨红与原告相互不认识,不具备合伙的前提。

对汪福生提交的证据,刘新桂质证认为:证据1至证据9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