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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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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福生与刘新桂、凌晨红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汪福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3)屯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裁定书、张清友证言、对张清友的调查笔录、对凌荣华的调查笔录、明清园

汪福生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2013)屯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裁定书、张清友证言、对张清友的调查笔录、对凌荣华的调查笔录、明清园林建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施工桃花岛项目工程,三人存在合伙关系,合伙账目由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由该公司账务凌荣华记账,与该公司自己的账目分开,独立做账,明清园林建筑公司曾代管被告凌晨红用于收取合伙工程款的个人银行账户,三项工程全由原被告实际施工完成,无他人施工;3、《远洋桃花岛·市政主干道道路工程合同》,证明东方红影视投资公司将桃花岛综合度假区项目市政主干道道路工程发包给万隆建筑公司施工,凌晨红系万隆建筑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联系人;4、合伙工程收支明细表、领(付)款凭证等,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施工的桃花岛市政主干道道路工程、管网工程收支明细情况;5、《黄山桃花岛岛内主干道路路基回填及植物园东区土方回填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东方红影视投资公司将桃花岛综合度假区岛内道路路基回填及植物园东区土方回填等工程发包给万隆建筑公司施工,凌晨红系万隆建筑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联系人;6、合伙工程收支明细表、领(付)款凭证,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施工的桃花岛岛内主干道路路基回填及植物园东区土方回填工程收支明细情况;7、《黄山植物园·新安江桃花岛综合度假区别墅区二标段土方施工合同》,证明东方红影视投资公司将桃花岛综合度假区项目别墅区二标段(M、N区)土方工程发包给万隆建筑公司施工,凌晨红系万隆建筑公司签订该合同的委托代理人、联系人;8、合伙工程收支明细表、领(付)款凭证等,证明原告与被告合伙施工的桃花岛别墅区二标段(M、N区)土方工程收支明细情况;9、工资表,证明原被告三人存在合伙事实,支付行为要经过凌晨红同意后方可支付。

刘新桂在庭审中辩称:1、原告诉状中所述的三项工程系由原告及两被告实际施工完成,无其他人施工,刘新桂提供资金、实物和劳务,联系、组织施工。施工期间人工工资、原材料、机械设备支出等的手续由三人共同签字确认;2、刘新桂系明清园林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被告合伙的账目由明清园林建筑公司代管,由公司财务凌荣华独立做账,万隆建筑公司将结算的工程款支付给凌晨红,明清园林建筑公司曾代管凌晨红用于收取合伙工程款的个人银行账户。该账户后被凌晨红挂失,账户内工程款798646.98元被凌晨红占有;3、凌晨红于2011年10月5日、11月9日分两次从其用于收取工程款的账户中取走200044元;4、刘新桂已为合伙事务垫付823615.48元,应予返还,合伙工程尚有债务267534.5元未清偿。综上,刘新桂认为,原被告在上述三项工程施工中合伙关系成立,刘新桂为合伙事务垫付的款项应予返还,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确认合伙关系,进行清算并分配合伙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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