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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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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主张其积极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的设备已经过验收合格且交付需方使用,被告尚欠部分货款,系违约行为;反诉原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至迟应当在2012年4月7日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反诉原告,但由于

原告主张其积极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的设备已经过验收合格且交付需方使用,被告尚欠部分货款,系违约行为;反诉原告主张,根据合同约定,设备至迟应当在2012年4月7日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反诉原告,但由于反诉被告违约,至今仍未交付验收,真正违约的是反诉被告而不是反诉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2012年4月7日完成交付,但在调试报告中可以看出,原告已于2012年4月2日完成安装,进行了初步交付,后于2012年7月17日完成验收,正式交付。被告在调试报告中签字盖章,不仅认可了各阶段验收合格及原告的交付行为,也认可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变更,故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及调试报告,被告应在各项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一个月付合同总款25%,因被告第一次付款时比合同约定超付8360元,故其应在2012年8月17日支付3211640元;余10%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15日内付清,故被告应在2013年8月2日前支付1288000元,被告未能依约付款,故其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焦点问题三,即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5万元,并认为由于被告未按时付款,按照合同第十一条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数额过高,仅按尚欠货款30%主张105万元违约金;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认为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违约金为每日合同总款的5‰计算数额过高,仅主张200万元。

本院认为,《年产5万吨赖氨酸成套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需方不按期付款或供方不按期交货或交工按合同总款每天5‰违约金付给对方”,原、被告双方均认为该条约定违约金过高。如前所述,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20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5万元,其仅认为违约金条款约定过高,未举证证实其损失数额,本院认为,因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可参照被告迟延付款金额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不宜超过损失的30%,故本院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调整为到期未付款项同期贷款利率的130%。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