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河南华星药厂反诉称,在本案中,真正违约的是反诉被告而不是反诉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案涉设备至迟应当在2012年4月7日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交付给反诉原告,但由于反诉被告违约至今仍未验收交付。反诉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已给反诉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照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涉案设备的专业技术性,设备所存在的问题必须由反诉被告进行处理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工作,因此,反诉被告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设备(系统)所存在问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经验收合格后交给反诉原告;2、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00万元;3、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山东奥诺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我方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我方提供的设备已经经过验收合格并交付需方使用,反诉原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山东奥诺公司与被告河南华星药厂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一份《年产5万吨赖氨酸成套合同》,双方约定“一、产品名称为65%赖氨酸喷雾造粒流化床干燥/冷却系统,规格型号为CLLGZ-20,总价为12880000元,交货时间及数量为自合同签订后需方付定金之日起至2012年4月7日止(含节假日)设备全部交齐、安装、调试投产运行,交付使用……二、质量标准……设备安装、调试、投产验收合格正常运行一个月之日起为质保期12个月。1、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或性能缺陷,供方应在发现缺陷后3日内到达现场修复、更换,并于发现缺陷后15日内进行第二次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能符合验收标准,需方有权解除合同,由供方退还所有已经收到需方的货款并承担给需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如果供方提供的设备完全不符合双方合同附件约定的技术要求,导致需方不能实现使用目的,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供方退还所有收取的价款及费用,并承担需方所造成的损失。3、当所有设备都通过清点、安装、调试、试车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在最终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设备正式交付给需方。4、验收应在安装完成空载调试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5、因需方原因无法组织验收或产量不达标,供方不承担责任,待条件具备后,供方继续负责达到产量指标……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需方整体验收……八、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需方付合同总款65%为定金,设备安装、调试、投产验收合格后,正常运行一个月付合同总款25%,余10%质保金,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正常运行一年无质量问题15日内付清……十一、违约责任:如需方不按期付款或供方不按期交货或交工按合同总款每天5‰违约金付给对方”。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条款等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