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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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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奥诺公司将合同约定的65%赖氨酸喷雾造粒干燥、冷却项目于2012年4月2日完成安装并具备试车、调试条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河南华星药厂于2011年10月29日给付了原告山东奥诺公司九份银行承兑汇

合同签订后,原告山东奥诺公司将合同约定的65%赖氨酸喷雾造粒干燥、冷却项目于2012年4月2日完成安装并具备试车、调试条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河南华星药厂于2011年10月29日给付了原告山东奥诺公司九份银行承兑汇票,总计8380360元。同日,原告山东奥诺公司向被告河南华星药厂出具了收据三份,编号分别为0005912、0005915、0005916。原告山东奥诺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向被告河南华星药厂开具95份税价合计为1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2年11月15日开具了17份税价合计为11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发票金额为12880000元。后被告河南华星药厂于2013年1月17日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原告支付1000000元。

2012年7月17日,被告河南华星药厂员工王连太作为甲方与原告山东奥诺公司员工万亮签署《华星药业65%赖氨酸调试报告》,并加盖了被告的设备科公章和原告的行政公章。该调试报告中载明以下内容:“调试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试车为单机试车、联动试车,时间从2011年4月3日至2012年4月18日结束,第一阶段试车的成功为第二阶段试车即投料试车提供了充分条件。第二阶段即投料试车阶段,时间从2012年4月19日起至2012年4月29日结束……所有运行参数正常,通过此阶段的试车,设备已基本具备进行连续正常生产的能力。第三阶段即稳定生产阶段,时间从2012年4月30日起到2012年7月15日,已确定稳定运行参数,并同时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使甲方的操作人员逐步掌握了设备操作,已具备自行运行的能力……甲方操作人员通过理论培训和经过几个月的跟机操作,已具备独立安全操作的能力,且系统已具有连续生产的能力。现交予甲方使用”。

2012年9月23日,原告山东奥诺公司员工张积山向被告出具一份手写《华星药业65%赖氨酸调试报告》,该份报告列明了六项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二项需停车后更换,二项需停车后检修。该份报告仅有张积山签名,没有被告工作人员签名,亦没有原、被告公司盖章。

另查明,原告山东奥诺公司主张《年产5万吨赖氨酸成套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其按尚欠30%货款要求被告支付105万元违约金;反诉原告河南华星药厂亦认为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过高,其向反诉被告主张200万元违约金。

再查明,原告山东奥诺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在工商部门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前登记名称为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成套合同》、调试报告、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据、企业变更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告提交的调试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设备是否验收合格;二、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违约金应如何计算。本院分别分析如下:

关于焦点问题一,即设备是否验收合格。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