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山东奥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新乡华星药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原告主张,根据2012年7月17日调试报告内容来看,调试分为三阶段,一阶段试车为单机试车、联动试车,二阶段为投料试车阶段,三阶段为稳定生产阶段,这三阶段所涉及内容,完全符合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验收期限及验收标

原告主张,根据2012年7月17日调试报告内容来看,调试分为三阶段,一阶段试车为单机试车、联动试车,二阶段为投料试车阶段,三阶段为稳定生产阶段,这三阶段所涉及内容,完全符合双方在合同中所约定验收期限及验收标准,并提交2012年7月17日签署的调试报告予以证实。

被告对调试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调试报告不代表是验收报告,调试和验收是两个不同概念,合同中约定有试车验收、投产验收,成套设备的验收不是一件产品的验收,需要根据图纸、制造工艺、技术参数再加上运行的过程,不能把调试报告等同于验收报告,验收是双方的义务,没有验收是因原告未提供相关材料。

反诉原告提交2012年9月23日调试报告一份,用以证明在2012年7月17日调试后又出现问题,反诉被告派人调试,调试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反诉被告并没有解决,一直不进行验收。反诉被告认为,双方已于2012年7月17日对设备调试验收完毕,2012年9月23日调试报告所载内容,系向反诉原告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问题,已全部解决。

本院认为,设备已交付并验收合格,理由如下:

1、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当所有设备都通过清点、安装、调试、试车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在最终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设备正式交付给需方”,原、被告双方应签署验收报告,同时供方将设备正式交付给需方。双方2012年7月17日签署的调试报告显示各阶段均验收合格且载明“现交予甲方使用”,故双方将调试、验收、交付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质要件均已完成,仅缺少一份双方签章的形式文件,且从内容来看,该份调试报告的内容等同于验收报告。

2、原、被告在其签订的《年产5万吨赖氨酸成套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验收应在安装完成空载调试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而双方2012年7月17日签署的调试报告中,单机试车、联动试车即空载调试,于2012年4月18日调试合格,故验收应在2012年7月18日之前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被告河南华星药厂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检验期间内将设备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原告,应视为设备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条款。

故此,本院认定原告山东奥诺公司已将设备交付给被告河南华星药厂使用并验收合格。

关于焦点二、即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