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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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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炜与焦守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8
摘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16天,按30元每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80元。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同意按照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但认为应当按照住院15天计算,应为450元。被告焦守科、山东圣泉公司意见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住院16天,按30元每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480元。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同意按照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但认为应当按照住院15天计算,应为450元。被告焦守科、山东圣泉公司意见同上。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及住院病案首页的记载,原告孙明炜在济南市中心医院实际住院天数为15天,原告主张的每天30元的计算标准,符合本地有关标准且原、被告均认可,故本院认定,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可计算为15天×30元/天=450元。

三、护理费。原告孙明炜主张护理费8250元,并提交济南市历城区非凡花卉销售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原告之母韩淑华因照顾女儿扣发2014年8月4日至2014年10月20日期间工资8250元。被告人保济南公司对该份证明不予认可,并认为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劳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交纳社保证明及前三个月工资表,同时原告未提供需要陪护的证明,被告人保济南公司认可原告住院期间15天的护理时间,每天按77元计算。被告焦守科、山东圣泉公司意见同上。本院认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就本案而言,原告入院诊断为骶骨骨折、多发软组织挫伤,故其住院期间需要一人护理并无不当;原告出院时,出院医嘱为继续卧床一月,避免坐立,在此期间原告有一人护理亦无不当,故本院认定原告伤后需一人护理45天。关于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原告仅提供一份证明不足以证实护理人员因从事护理活动导致实际减少的收入数额,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不予采纳。本案原告护理费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按每人每日80元计算。综上,原告的护理费应计算为80元×(15天+30天)=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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