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保德州公司辩称,需审查原告诉我公司是否有证据支持,也需审查本次事故是否有免责事由。如确需我公司承担责任,我公司只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予以承担,并且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和其他间接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2时40分许,赵华驾驶冀AX9611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沿青银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29公里+600米处时,遇前方同车道内因拥堵而停车的周兵驾驶的鲁NA6016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并与其车辆后部相撞,致鲁NA6016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又撞前方同车道内刘庆增驾驶的因拥堵而停车的鲁E95533/鲁EU880挂号集瑞联合牌重型罐式半挂货车后部,造成冀AX9611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人赵华死亡、乘坐人张敬忠受伤,车辆受损。 2014年9月29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济(高速)公交认字(2014)第000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赵华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兵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刘庆增、张敬忠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了(济)公(交)鉴(尸)字(2014)第174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以下简称:尸检报告),检验意见为,赵华系因交通工具作用致胸腹腔脏器及颈髓严重损伤而死亡。 经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委托,济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济价鉴字(2014)84074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以下简称:车损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冀A-X9611号车辆损失价格为134000元。原告为此支出价格鉴定费2500元。对于鉴定费被告双一物流公司、金洪强同意按比例承担。 另查明,原告赵善坤、王传荣、吕美英、赵淑敏、赵葆霖分别系赵华之父亲、母亲、妻子、女儿、儿子。冀A-X9611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的登记车主为石家庄华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赵华系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将车辆挂靠在石家庄华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经营。被告双一物流公司系鲁NA6016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的登记车主,金洪强系该车辆的实际车主,双一物流公司与金洪强为挂靠关系。被告人保德州公司系鲁NA6016号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其中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并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丧葬费23193元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检报告、车损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费票据、个人车辆注册服务合同、交强险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项存有争议,本院作出如下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