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民初字第826号 原告赵善坤,男,194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王传荣,女,194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吕美英,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赵淑敏,女,200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吕美英(原告赵淑敏之母),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赵葆霖,男,201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吕美英(原告赵葆霖之母),女,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慧,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双一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延忠,经理。 被告金洪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明星,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代表人杜亚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汝国,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善坤、王传荣、吕美英、赵淑敏与被告德州双一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一物流公司”)、金洪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德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诉讼中赵葆霖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善坤、王传荣、吕美英、赵淑敏、赵葆霖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国慧,被告双一物流公司、金洪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明星,被告人保德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善坤、王传荣、吕美英、赵淑敏、赵葆霖共同诉称,2014年9月4日2时40分许,原告亲属赵华驾驶冀AX9611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沿青银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329公里+600米处时,与周兵驾驶的鲁NA6016号乘龙牌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亲属赵华死亡,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兵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经查,鲁NA6016号车辆在被告人保德州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319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7360.5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交通费5000元、车辆损失134000元、价格鉴定费2500元、停车费1850元、救援费1400元,共计1018343.5元,其中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和其他被告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合计474537.4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双一物流公司、金洪强共同辩称,双一物流公司与金洪强挂靠关系属实,两被告同意在保险范围之外按30%的比例依法赔偿。 |